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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接入校园网设备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德州学院校园网是为我校教育及科研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

第2条 为了加强德州学院校园网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类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只有同意并遵守本规定才可成为合法的校园网用户。

第二章 校内所有接入用户

第1条 德州学院校园网的软、硬件资源仅允许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活动,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电子邮件通讯、新闻发布,其内容必须属于上述性质和范围,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第2条 连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部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自己向网络所提供的信息负有政治和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活动和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3条 禁止在校园网上进行任何干扰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其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4条 校园网上网账号代表网络上用户的真实身份,使用账号登录校园网后的网络行为视为该账号信息所有者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保护用户个人的利益,用户账号的口令(保密字)不得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应及时修改。

第5条 各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严禁在校园网中私自接入路由器、交换机和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禁止在网络设备和个人计算机上启用DHCP服务,影响正常用户的IP地址分配。

第6条 各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授权,禁止对外网提供服务如WWW、FTP、MAIL、视频点播等。严禁在校园网上提供各种网络代理,包括HTTP代理、SMTP代理、FTP代理、Socket代理,各网络用户应使用分配的合法IP地址直接访问互联网。

第7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启用,因病毒发作导致的对校园网网络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给予警告、关闭账号、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8条 接入校园网的任何网络设备和个人计算机严禁安装各类黑客扫描工具,严禁各种网络扫描行为。一经发现,马上取消其上网资格,严重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9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布线工程以及任何与校园网络相关的施工时,应通知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参与审定方案,否则由此引起的校园网接入问题后果自负。

第10条 入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如发现违反上述任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给予警告、关闭账号、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2条 如发现他人有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

第三章 托管服务器中心机房的用户

第1条 服务器托管是为了给各单位提供完善的机房设施、高品质的网络环境、丰富的带宽资源,以此使各单位的服务器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

第2条 托管地点为网络中心机房。

第3条 用户自备服务器硬件,自己安装软件,由网络中心负责该机器能够连接到网络上。

第4条 校内院系和办公单位如需在网络中心机房办理服务器托管业务,必须报经网络中心批准,由网络中心分配IP地址,并指定放置位置。

第5条 请托管服务器的单位认真填写《服务器托管登记表》

第6条 要求使用机架式服务器。

第7条 未经允许,用户不得利用托管的服务器提供与学校教学、科研无关的服务。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8条 对于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9条 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如出现DOS攻击,漏洞扫描等,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网络中心解决。

第10条 在托管的服务器上必须按照网络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如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等。

第四章 校内由网络中心提供IP地址、域名等服务的计算机

第1条 提供固定的IP地址和域名服务是为使校内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能够被校内或者校外的人员访问。

第2条 域名服务只提供dzu.edu.cn域以下的域名解析服务(如:nic.dzu.edu.cn)。

第3条 禁止用于商业服务,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向网络中心申请。

第4条 禁止在校园网上提供各种网络代理,包括HTTP代理、SMTP代理、FTP代理、Socket代理,各网络用户应使用分配的合法IP地址直接访问互联网。

第5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管理此类计算机并保证其安全。

第6条 请需要提供IP地址及域名服务的单位认真填写《IP地址及域名更改申请表》

第五章 附则

第1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